1.採檢須知 |
(1)檢體/採檢容器:Blood/黃頭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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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建議採檢量:3.5 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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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採檢注意事項(病人準備):建議採檢時間:Trough –用藥後至少12小時或下次給藥前抽(藥劑部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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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檢體傳送要求 |
以人工傳送或Down-waiter方式送檢,室溫傳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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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退件條件 |
(1)符合一般退件條件,請參見【檢驗資訊查詢系統】<檢體採集原則>「一般退件條件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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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特殊退件條件:
採血時間與醫囑時間不符者(如採檢時間為用藥後不到12小時)、病房來源檢體且指定抽血時間為Peak或trough但未註明用藥時間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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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檢體之儲存條件 |
(1)傳送前儲存條件:
室溫保存;須於採檢後2小時內送檢;無法於2小時內送檢者,請於抽血後2小時內分離血清保存於室溫可穩定1天;超過1天,必須保存於2-8℃冰箱,7天內送檢;超過7天,必須分管冷凍於-20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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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檢體上機(檢驗)前儲存條件:
已離心之檢體保存於室溫可穩定1天;超過1天,必須保存於2-8℃冰箱,7天內送檢;超過7天,必須分管冷凍於-20℃可穩定6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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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:
原管/已分管檢體於2-8℃保存3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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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追加(requesting additional) /複驗(repeat)條件 |
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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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進一步檢驗(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)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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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受理時間 |
24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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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報告時效 |
4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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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檢驗方法 |
呈色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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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生物參考區間 |
Therapeutic range:0.6-1.2 mmol/L
Toxic value: >2.0 mmol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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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適應症 |
定量血清中Lithium濃度作為臨床治療及血中藥物濃度監控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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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臨床意義 |
鋰鹽是用來治療躁鬱症,其可穩定情緒之機轉仍不清楚。鋰鹽劑型可為膠囊、糖漿或錠劑,完全經由腸胃道吸收,且不與血漿蛋白結合。口服後二到四小時血漿中濃度會達到最高值,主要是靠腎臟的排泄完成廓清作用,單一次劑量後約95%鋰鹽於6-12小時後由尿液排出,剩餘劑量於10-14天後排出 。監測鋰離子的濃度可以確保病人確實遵從醫囑並預防中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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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執行組別 |
檢驗課(連絡電話:049-2225595轉121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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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其他 |
委託彰化基督教醫院代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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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資料來源 |
Lithium標準檢驗程序(6830-SIP-BI-LI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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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生效日期 |
2013/8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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